有害气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1.2在有害气体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中凡涉及安全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基本要求: 2.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氨气、氦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2.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2.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并经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5有害气体的生产、使用、操作、检修和维护的岗位必须有完善、健全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