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辽宁销售分公司所属员工(直接操、安全监督人员、单位负责人、责任连带者)以及施工合同单位的所有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单位的检查。 二、处罚规定: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加油站员工携带手机上岗者,罚款50元;加油员(或安全员)未及时阻止外来人员使用手机者,罚款50元。 2、油库员工携带手机进入作业区、门卫未对外来入库人员提示关闭手机者,罚款100元。 3、油罐计量等作业后,计量孔盖常开或关闭后不用螺栓拧紧者,罚款50元。 4、汽车油槽车卸油时不接防静电装置者,罚款100元。 5、防静电接地卡子接在油罐进油口爆炸危险区内者,罚款100元。 6、防静电接地卡子接在与罐体导电连接不良处者,罚款100元。 7、汽车油槽车装轻油时,注油口不用石棉被封堵或密闭付油鹤管口与注油口不用快速螺栓紧固者,罚款100元。 8、注油容器不做静电接地连接者,罚款50元。 9、进库车无防火帽,责任者罚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