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瓦斯积聚超限的措施 一、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煤炭公司批准后执行。 2、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规定,设计、供给用风地点风量,严禁风量不足时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4、采区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实现分区通风。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采。 5、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进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断电、报警、复电的甲烷浓度均不超过0.5。 6、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