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外因火灾制度 一、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木料场,仓库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木料场 距离进风井距离不得少于80米。 二、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房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三、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可与防尘管路并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100立方米的水量。如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四、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措施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