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