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场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站场安全,突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消防器材的完好,临警好用,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专人负责,并按照三定一好,一不准(三定:定点设置、定人、定期检查挂牌负责制;挂牌上应注明购买日期、检修日期、有效期、保管使用人、配置场所;一好:保持完整好用;一不准:不准移作他用)要求,做好消防器材管理。 第二条 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 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水炮、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锨、消防毡、消防砂等。 第四条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水池、水泵、泡沫液罐、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给水管道、喷淋装置、水箱、消火栓等。 第五条 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各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必须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前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方便。 第七条 严禁购买国家公布淘汰或不合格的消防器材。 第八条 每月对消防器材的数量、质量及有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第九条 每月对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