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