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监测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医技、药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医院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进行预防。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员工,让职工知晓职业危害有关情况。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第八条 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职工进行医院感染、职工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等岗前培训。医院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医院为职工提供员工保健体检,并建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