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二) 在生产、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三) 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四) 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