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管理制度 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2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1)预防措施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辐射、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