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