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矿井粉尘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粉尘防治第一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指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是矿井(含选煤厂、建井单位,以下同)主要职业危害。为防治矿井井下粉尘,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制度,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为减少作业过程煤(岩)尘危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场所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以减少生产过程的煤尘产生量。2、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峒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前冲洗巷壁、.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安全员现场监督落实。3、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