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的职业危害主要是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1粉尘:主要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放射源辐射; 3化学因素: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四条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第五条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六条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