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条 使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在生产防水材料、化工才涂料、等有毒有害生产时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需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员工获得卫生保护。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分两类:1、生产防水材料沥青烟的危害,大量吸入沥青烟可引起中毒。 2、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