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A)(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专用)受理单位(盖章) 受理编号: (2017 版)文书送达地址主申请人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是否单身家庭 是否 申请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家庭属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其他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总人数 人)与主申请人关系 姓名性别年 龄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婚姻 状况户口所在地年收入(元)本人现住房情况房屋坐落 产权人 承租人 房屋性质 建筑面积 () 主申请人与产权人关系家庭年总收入(元)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是否拥有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申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是否是否自有汽车是否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前三年内转移住房所有权建筑面积()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总人数姓名 身份证号 离异/去世时间 备注前配偶信息 申请人婚姻状况变化多次,此处不能全部填写的,应另行提供情况说明。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家庭成员及房产、收入、财产、婚姻等情况真实有效,同意审核部门向金融、社保、公积金、房地产、公安等部门查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存款、证券、社保、公积金、房地产、车辆等家庭财产经济状况。本人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如隐瞒、虚报、谎报、伪造有关情况,或者在审核、轮候、保障期间家庭人口、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立即取消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本人愿意承担
3、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本人同意若本人不按时到审核部门当面领取书面通知书等文书的,审核部门直接以邮寄方式送达,并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真实有效,若因本人提供的文书送达地址、电话有误或有变化而不及时向审核部门申报导致无法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本人承诺的联系电话 ,文书送达地址 。其他送达方式 。主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年 月 日注:1、婚姻状况分别有:未婚、已婚(即初婚) 、再婚、丧偶、离异,其中属于再婚、丧偶、离异的,需在“婚姻状况变化情况”栏注明原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提供原婚姻登记证明材料。2、房屋性质分别有:商品房、房改房、限
4、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 、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直管公房) 、市场运作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无证自建房、其它。受理单位经办人: 受理日期: 主申请人: 受理编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城区街道办事处或 经初审,该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属实,申报家庭人均年收入为 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申请家庭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申请条件,并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拟同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方式为 。 经办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城区民政部门核对意见家庭收
5、入状况核对:经核对,该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为 元,属于下列第 类家庭。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低收入家庭3、非低收入家庭4、其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核对:经核对,该申请家庭申报婚姻状况:属实不属实,申请人 婚姻状况为 其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单位盖章)复审意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经复审,该申请家庭已通过初审,并经民政部门核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属于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申请条件,同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方式为 。经办人: 年 月 日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房屋信息记录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 1、申请人房屋登记信息 2、申请人及原配偶享受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情况经办人: 年 月 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该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为 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属于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申请条件,保障方式为 ,保障人口为 人,货币补贴金额为 元/月,同意公示。第一审核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审核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