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单位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3)、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矿长、分管矿长、安全科和所在车间、班组报告。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4)、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