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具体细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第一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二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第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