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拆解、打包、销售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从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经营,以及从事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安全管理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