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