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落实房屋租赁双方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承租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租赁房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原则,租赁房屋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乙方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乙方中途更换责任人,需另行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更换责任人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重新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由前任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甲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 第四条: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在进出口以及非租用空间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搭乱建,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五条:乙方入住人员不得存放、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枪械等物品。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