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安全防范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