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