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炼化装置开停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地区分公司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 地区分公司下属厂生产副厂长负责厂级生产装置开停工文件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厂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六条 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规程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七条 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开停工审批单、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具体管理程序为: 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由地区分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