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招标、发包工程(含建筑、安装、检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办的对外招标、发包工程项目。第三条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对外招标、发包前,应当负责审查投标、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企业等级、技术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及有关制度。对外省市施工单位还须检查其在沪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若乙方属总包单位,因施工需要进行分包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总分包的规定,不准将工程分包给无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应负责对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第五条 在甲乙双方签订工程合的同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和内容订立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对施工安全所负责的具体条款。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甲方应按本市现行规定督促乙方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护检察机构办理开工报告。第七条 乙方应明确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检查监督人。施工前,有责任向全体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化工生产区域内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施工人员还必须接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