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排查、整改、分级监控和管理生产作业中的各种隐患,以消除或控制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参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其认定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 号)执行。 第三条 下属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下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矿井(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下同)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以矿井为单位,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