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大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事故影响范围超过本公司能对区内其它单位造成危害。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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