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 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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