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1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2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21)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等。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