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县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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