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21】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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