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第四条判定程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