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21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重点。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辫识( CB182182021)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21 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神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重点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