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见附件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