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为强化岗位责任制,规避重大责任事件的发生,增强各级员工的责任心,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条 重大事件的确定:未履行岗位职责、未执行相关操作程序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事件;监守自盗、损坏公司财物并造成极坏影响的事件;其它的公司认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均须与公司签订岗位责任书,缴纳责任事故保证金,明确岗位职责,利用公司授予的权力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权、责、利相符; 第四条 物管公司各部门均应制定相应的重大事件处理预案,并培训到位,此项工作纳入月度、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五条 重大事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需立即报告直接上级,并在第一时间汇报至物管经理处,否则加倍处罚; 第六条 当重大事件发生后,物管经理应亲自组织彻查该事件,作详细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在必要时作报警处理; 第七条 重大事件所产生的责任,原则上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但在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扣除保证金及相应工资而不能弥补公司损失)时,由各连带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余下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