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 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四、分包施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分包施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六、分包施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八、分包施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