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安全监管七项制度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可上岗作业。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