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格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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