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3.1 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