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 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电厂(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 督、电厂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 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 部门对本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 HSE 管 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 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实行以责论处原则,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 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