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一般规定 5.2.1 本节内容适用于总建筑面积在5 万以上(含5 万)、设有小区监控中心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 5.2.2 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5.2.3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5.2.4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 万以上(含5 万)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 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5.2.5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 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围栏1m 以下不应有横撑。 3 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