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对危险部位、场所、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我局施工生产及生活基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源)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因素(源)的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因素(源)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管理、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施工场所及所有施工人员、设备等。 第二章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和分级 第五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一般按危险因素划分,也可按危险单元划分。危险控制点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容易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 2、设备安全度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