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 一、职责范围矿长对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矿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分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对重大危险源按照确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治理。各专业科室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安全科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管理内容1、大风、灾害性天气,2、.器材库,3、锅炉房,4、地表水,5、瓦斯、煤尘超限爆炸,6、岩溶水突水, 7、老空积水,8、煤炭自燃及其它火灾。以上8项重大危险源由矿井安全科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各科室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下井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全科登记、存档。三、排查、登记、申报1、以总工程师为主,分管副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