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掘)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停送电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停电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标志牌,对于6KV的高压输电线路停电后要进行放电,并在停电期间挂接地线。 第二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用相应等级的检电笔检电,确认无电后要进行放电(放电处其沼气浓度不得超过1%)。检修完毕送电前要进行全面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第三条:非专职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127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人身接触的部位,应有良好的绝缘。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有专人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主管单位下发施工措施,施工人员持施工措施方可工作。 第五条: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安监部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在处理通讯、信号、照明及控制系统的故障时,必须停电,所用电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