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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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员准备3.6 救灾捐赠3.7 技术准备3.8 宣传和培训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4.1 灾害预警预报4.2 灾情信息管理4.3 灾情会商核定35 应急响应5.1 级响应5.2 级响应5.3 级响应5.4 级响应5.5 信息发布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性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7 附则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7.2 闽台沟通与协作7.3 预案演练

2、7.4 奖励与责任7.5 预案管理与更新7.6 预案生效时间4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冰雹、暴雪、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1

3、.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 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1.4.3 坚持统一领导。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5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1.4.4 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厦门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

4、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办公室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区政府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3.1.1 市民政局

5、、财政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6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3.1.2 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3.2 物资准备合理规划、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3.2.1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3.2.2 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

6、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2.3 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3.2.4 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3.3 通信和信息准备7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市、区、镇(街)三级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监测预报等系统的网络畅通,按照各级减灾委需求,配合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3.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

7、信息交流。3.3.3 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4.1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3.4.2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 49号), 结合实际需要,市、区 财政安排必要预算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3.4.3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居)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3.5 人员准备3.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城乡社区设

8、立至少1名8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建立健全覆盖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3.5.2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镇(街)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3.5.3 加强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城乡社区应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减灾救灾志愿者培训。3.5.4 市减灾委办公室加强与驻厦部队联系,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3.6 救灾捐赠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

9、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3.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全市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3.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93.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 反馈” 的原则,政府部 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

10、捐赠活动。3.7 技术准备3.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3.7.2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等有关专业技术资源,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图。3.7.3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3.8 宣传和培训3.8.1 开展“ 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 “全国科普日”、 “全国消防日”、 “国际民防日 ”和“科技活动周 ”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3.8.2 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11、。3.8.3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103.8.4 区、镇(街)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4.1 灾害预警预报4.1.1 市国土房产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局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预警信息、市政园林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有关

12、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4.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区政府和民政部门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4.2 灾情信息管理4.2.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政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11需求等。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2个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

13、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等工作,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向省民政厅报告。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2.5 对于重大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3 灾情会商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组织民政、国土房产、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地震、气象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区民政局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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