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洗选、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要安设内径不小于150mm的管路,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不小于100mm的管路,只进行冲洗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50mm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50mm100mm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胶带运输巷道内的管路每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各矿井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管路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3、地面永久性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