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