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证文书功能的扩张是公证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这种变迁的直接后果便是对传统诉权理论的冲击。以新制度主义变迁理论为视角,重新诠释公证文书制度的供给与均衡,并阐释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律上的功能扩张,已突破其原有的证明力功效。在公证文书中,债权人是以公证的成本换取债务人放弃诉权的承诺,立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社会资源稀缺性的前提下,需要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将一定限度内的法律关系纳入到该制度中。应承认强制执行公正债权文书的可诉性,但新制度主义的从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机制又要求其应有一定的限度。关键词债权文书;公证;新制度主义;强制执行力;可诉性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2011)040005606收稿日期20110623基金项目山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2010ZDGGTD03。作者简介1.朱伯玉,男,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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