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家标准.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1)、.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保.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 .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第四条 .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坚持理论科学性、实践指导性、技术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评估严肃性、专家权威性原则,认真贯彻严格审慎、程序规范、集体评议、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