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三、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罐车的资格。 四、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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