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21)、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